对信托公司的业务监督管理主要是对其信托本业的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1)对信托业务范围的管理;
(2)对业务规模的控制管理;
(3)对信托业务机构及分支机构的管理;
(4)对信托业务文件的管理;
(5)对信托业务推介的管理;
(6)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监督管理,包括对关联交易的管理;
(7)对信托机构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
(8)对信托业务会计核算的管理;
(9)对信托报酬的管理;
(10)赔偿准备金制度。
(一)对信托业务范围的管理
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1)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已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2)受托经营动产 、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3)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4)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5)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6)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7)代保管业务。
(8)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9)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10)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除以上规定外信托投资公司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接受为下列公益目的面设立的公益信托: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二)对业务规模的控制管理
对业务规模的控制管理就是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对信托机构从事某类金融信托业务的规模最大量或最低量加以控制。比如,按照《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
(三)对信托业务机构及分支机构的管理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同不能随意设立分支机构。目前,国内所有的金融机构都设有分支机构,国外的信托公司也没有分支机构,面我国目前还不允许信托公司设立分支机构。
我国银监发[2004]4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要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的机构监管。按照属地监督原则,由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对信托投资公司是否设立分支机构、是否有参股或控股的子公司办理信托业务进行清查。对信托投资公司在注册地以外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办理业务的,要依法取缔,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在注册地以外发现违规行为,当地银监局应立即通报有关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并配合注册地银监局进行查处。
(四)对信托业务文件的管理
以办理资金信托业务为例,按照《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同时,信托投资公同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于签订信托合同的同时,与委托人签订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当按季或者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将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书面告知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制作信息备忘录;异地推介的集合信托计划除向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须向推介地银监局(包括银监分局)报送有关信息披露材料等等。
(五)对信托业务推介的管理
按照我国现行的有关规定,信托计划属手私募性质。因此信托计划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对信托计划的推介也有具体的规定。比如,目前我国对集合资金信托的推介就有如下规定: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设立集合信托计划,并在集合信托计划开始推介前逐一向注册地银监局报告。异地推介集合信托计划的,须先经注册地银监局审批其办理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并在开始异地推介前向推介地银监局和注册地银监局报告,每个集合信托计划最多只能同时在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辖内(城市不限)和另一个银监局辖内不超过两个城市推介。而且接受异地推介的资金信托合同。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且机构委托人须同时出具其投资于该集合信托计划的资金不超过其净资产20%的证明文件,自然人委托人须同时出具个人稳定的年收人不低于10万元的收人证明。在任一时点,信托投资公司正在异地推介的集合信托计划不得超过两个。集合信托计划推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向注册地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提交有关推介情况、接受资金委托情况的正式报告。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集合信托计划。
上述所谓的异地推介,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亲自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在其注册地银监局辖区以外的其他城市向潜在的委托人散发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材料(或做口头宣传)并接受资金信托的行为。
(六)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监督管理,包括对关联交易的管理
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自已或者关系人发行的有价证券;不得将信托资金洛克王国黑桃小丑放给自己或者关系人:不得将不同信托账户下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关系人是指持有信托投资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控股的企业,信托投资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托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持股5%以上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七)对信托机构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
对信托机构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我国目前主要是通过《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来实现的。信托投资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的信息包括:
(1)年度报告。信托投资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应就公司概况、公司治理经营概况。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重大事项等信息编制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摘要是对年度报告全文重点的摘录。
(2)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对发生可能影响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客户和相关利益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制作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并向社会披露。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八)对信托业务会计核算的管理
我国目前颁布有《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其主要内容包括:
(1)信托项目的会计处理。
(2)委托人信托业务的会计处理。
(3)受托人信托业务的会计处理。
(4)受益人信托业务的会计处理。
(5)信托项目会计科目和财务报告。
(九)对信托报酬的管理
按照我国《信托法》的规定,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做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做出补充约定;未做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增减其数额。
(十)赔偿准备金制度
按照我国《信托》的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网络营销外包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在(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与使用。“信托投资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信托投资公司的赔偿准备金应存放于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境内中资商业银行或者购买国债。”
赔偿准备金制度可以使得信托投资公司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赔偿准备金制度,如果信托机构违反信托协议,造成信托财产的网络营销外包,信托机构可以用赔偿准备金向受益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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